(2015)蛟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孟某某,男,35岁。被告:王某某,女,34岁。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2016年2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某诉称:孟某某与王某某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孟一X。2011年,王某某没有与孟某某打招呼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婚生子一直由孟某某抚养至今。家庭无财产、无债权、债务。因王某某下落不明,不尽夫妻义务及抚养子女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孟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孟一X归孟某某抚养,抚育费自理。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解及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孟某某与王某某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孟一X(2005年10月13日出生)。2011年,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孟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债务,婚生子孟一X一直同孟某某生活至今。确认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蛟河市河南街口钦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孟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孟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宜。因婚生子孟一X一直与孟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下落不明,故孟某某要求婚生子孟一X由孟某某抚育,抚育费自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孟一X由原告孟某某抚育,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86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