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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申请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项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某案款3543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3543元申请执行人从法院领回该款,并写了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681执1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