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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彤与安徽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亿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940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彤,安徽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亿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葛昕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40号申请执行人:张彤。被执行人:安徽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秦啟琴,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亿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黄旋坤。被执行人:葛昕厂。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亿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葛昕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彤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亿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葛昕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4843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万元,案件执行费4345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3680元,公告费8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为952000元,律师费11850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