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辉、宁连海、李长荣、张传杰、宋长海、晋保岭、范翠娥、晋继忠与刘邦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宁连海,李长荣,张传杰,宋长海,晋保岭,范翠娥,晋继忠,刘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申请执行人宁连海,男申请执行人李长荣,男申请执行人张传杰,男申请执行人宋长海,男申请执行人晋保岭,男申请执行人范翠娥,女申请执行人晋继忠,男被执行人刘邦海李辉、宁连海、李长荣、张传杰、宋长海、晋保岭、范翠娥、晋继忠与刘邦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邦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辉、宁连海、李长荣、张传杰、宋长海、晋保岭、范翠娥、晋继忠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邦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辉、宁连海、李长荣、张传杰、宋长海、晋保岭、范翠娥、晋继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邦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辉、宁连海、李长荣、张传杰、宋长海、晋保岭、范翠娥、晋继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亚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