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2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05号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