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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姚六英与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六英,丁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姚六英。委托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平。原告姚六英与被告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六英诉称,2011年11月26日、2011年12月11日,被告丁建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建平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2011年12月11日,被告丁建平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并由其出具了借条。原告索要借款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建平结欠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建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六英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丁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戎艳红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