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泰安亿尊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亿尊置业有限公司,刘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9号原告:泰安亿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石桥村637号。法定代表人:伊海峰,职务经理。被告:刘云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亿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泰安亿尊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安亿尊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