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曾爱喜与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喜,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20号原告曾爱喜,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锦春,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不夜城B幢二层B27-B210号。法定代表人张丽钦。原告曾爱喜与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林晞吟、代理审判员刘亚乐与人民陪审员苏素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爱喜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进入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处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2500元,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关门停业,并拖欠原告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资报酬81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资报酬8100元;2.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1.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2.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经审理查明,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成立,原告陈述其于2014年11月18日进入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洗碗工一职。加盖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的公章的《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载明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曾爱喜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工资共计8100元。2015年7月13日,原告曾爱喜以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曾爱喜提交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本案中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原告曾爱喜在2014年11月1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曾爱喜主张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尚欠其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酬共计8100元,并提供盖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印章的《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为证,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曾爱喜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酬共计81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爱喜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酬共计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前埔佳福园大酒楼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