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明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明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3号原告黑龙江明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武。被告王义江,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明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明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