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明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彬,男,46岁(1969年9月9日出生),2000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10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4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彬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李明彬在本市地铁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窃得乘客王×大衣右侧外兜内的金色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被发现后查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据,照片,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张×、姜×、何×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李明彬的供述、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彬曾因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但不思悔改,本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明彬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明彬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起获发还,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明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