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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25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