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25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