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征华,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长达二十八年,并育有两名子女,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磕磕碰碰是难免的,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弥合,婚姻来之不易,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好婚姻。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查事实,判决准予刘某、黄某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是:双方从1987年认识并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女方无法沟通,故此从1997年已经感情破裂,并分居至今,请法院准予判决双方离婚。被上诉人黄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已长达28年,并孕育有两个子女,虽然在生活中有磕磕绊绊,那是在所难免的事,双方的感情问题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与被上诉人已结婚长达二十八年,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两名子女,可见双方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上诉人在双方结婚二十八年后初次诉请离婚,其虽主张因感情破裂从1997年开始与被上诉人分居至今,但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对此亦不认可,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家庭完整,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存在一定的生活矛盾亦属难免,本院希望双方均能摒弃前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本着珍惜夫妻感情的原则,寻求解决双方存在问题的办法,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对上诉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XX峰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