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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希望投资有限公与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山东飞达集团新疆和静辣椒产业有限公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飞达集团新疆和静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和静县人民政府,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其米格,系和静县县长。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飞达集团新疆和静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飞达集团新疆和静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3日作出的(2015)乌仲库裁字第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0677336.26元。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飞达集团新疆和静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设备扣押,申请人和静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本案,因协商时间较长,申请人和静县人民政府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乌仲库裁字第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飞达集团新疆和静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享有标的为20677336.26元的债权,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新伟审判员  陈玉庆审判员  桑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