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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荣亮亮与张良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亮亮,张良新,张红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060-1号原告:荣亮亮,农民。被告:张良新,成年,农民。被告:张红涛,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亮亮与被告张良新、张红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亮亮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红涛驾驶的被告张良新所有的鲁A×××××号轻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荣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张红涛驾驶的被告张良新所有的鲁A×××××号轻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