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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潘水强与何正金、何正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水强,何正金,何正标,付小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潘水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县,公民身份号码×××0619。被执行人:何正金,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616。被执行人:何正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61X。被执行人:付小净,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6824。申请执行人潘水强与被执行人何正金、何正标、付小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8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 志 权审 判 员 潘 光 义代理审判员 马 程 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付叶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