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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区支公司、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区支公司,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9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负责人:刘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增红,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范东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孙玉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区支公司、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