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家贵与丁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贵,丁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吴家贵,男,被执行人丁路明,男申请执行人吴家贵与被执行人丁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路明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吴家贵于2016年1月19日向宜州市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31号。截止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人丁路明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吴家贵各种款项共6400元;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从2016年3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路明的工资收入800元,直至偿清本案债务6400元之日止。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路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晟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