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某乙与江某甲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甲,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乙,居民。上诉人江某甲因与被��诉人江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0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定于2016年2月3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江某甲在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江某甲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快递公司多次投递并电话联系未果,后上诉人江某甲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江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