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龚吉祥、双峰县双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张继松、六安市叶集试验区百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龚吉祥,双峰县双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张继松,六安市叶集试验区百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3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洪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吉祥,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双峰县双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新,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被告张继松,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六安市叶集试验区百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曾莹,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焰,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龚吉祥、双峰县双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张继松、六安市叶集试验区百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丽丽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韵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