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73号原告:赵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胡某乙(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彩)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鲁 昂代理审判员 方其乐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