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赵玉陆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陆,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陆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中秋节前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玉陆酒后到本村赵某家,趁赵某的继女朱某一人在家之际将其强奸。秋收的一天,被告人赵玉陆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欲强奸朱某,因朱某反抗,而中止了犯罪。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朱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陆无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中秋节前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玉陆酒后到本村赵某家,趁赵某的继女朱某一人在家之际,将其强奸。中秋后的一天,被告人赵玉陆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欲强奸朱某,因朱某哭泣,而中止了犯罪。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朱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赵玉陆户籍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玉陆在家中被抓获。3、证人金某1证言:证实听其女儿朱某说被赵玉陆强奸两次的事实。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朱某是其媳妇,朱某智力不健全。5、证人范某证言:证实朱某智力不健全。6、证人金某2证言:证实朱某智力不健全。7、鉴定意见:证实朱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8、被害人朱某陈述:就是有两次我妈没在家的时候,赵玉陆把我裤子脱了,他把我按到炕上,用他的小鸡鸡碰我小便了。我当时不同意。9、被告人赵玉陆供述:第一次是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朱某在家,朱某穿裤衩在炕上坐着,我就搂着她看电视,摸她乳房,我问她,咱俩扯一扯,她说,行。我俩就发生关系了,我二嫂回来了,我回屋了。第二次是收拾秋时,我和我朱某在家,我上炕把她裤子脱了,朱某就哭了,我下地就走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玉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