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李玉玲、胡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李玉玲,胡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负责人:陈光灵,行长。被执行人李玉玲。被执行人胡胜良。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玉玲、胡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