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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振来、张素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钱志雄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振来,张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海法特字第9号申请人钱振来,男,1955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素华,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钱振来、张素华要求宣告钱志雄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振来、张素华以其子钱志雄于2014年11月2日随“闽东渔62598”船出海作业时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钱志雄死亡。经查:钱志雄,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系两申请人的儿子,原住福建省东山县。钱志雄于2014年11月2日随“闽东渔62598”船出海到约东经118°22′、北纬23°11′(东山岛东南方向约40海里)海区作业时,因风浪较大被晃落海中。经多次搜寻,至今下落不明。该船海事报告认为其已无生还可能。船舶所属东山县铜陵镇第五渔业公司、东山县铜陵镇码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山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钱志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钱志雄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振来、张素华作为钱志雄的父母,申请宣告钱志雄死亡,符合法律规定。钱志雄因海上事故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志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萍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贺 静附:本案适用的主��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