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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566号原告徐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