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566号原告徐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