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新会与班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会,班珍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57号原告高新会。被告班珍珍。原告高新会与被告班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新会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班珍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会撤回对被告班珍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会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