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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新会与班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会,班珍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57号原告高新会。被告班珍珍。原告高新会与被告班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新会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班珍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会撤回对被告班珍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会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