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朱慧琳与上海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慧琳;上海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864号原告朱慧琳,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吴毅宏,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旭东。原告朱慧琳诉被告上海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签订《期货理财协议(保本)》,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期货交易。因被告并不具备进行期货交易的资质,已违反国务院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涉嫌违法犯罪。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存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作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朱慧琳的起诉;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