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维周、张惠云、武某某与李艳民、胡彦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维周,张惠云,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武维周,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受害人武琦之父。申请执行人:张惠云,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受害人武琦之母。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学龄前儿童。系受害人武琦之子。法定代理人:武维周,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武某某祖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宝平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92158006-2。负责人:吕玉发,经理。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500号武维周、张惠云、武某某与李艳民、胡彦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武维周、张惠云、武某某主张的5135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在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将执行标的11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