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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夫来、李长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夫来,李长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夫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长谦,男,汉族。我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作出(2015)临高新商初字第40号司法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长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谦存款379420元及执行费5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