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增军,三门峡监狱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