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吕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满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霍亚锋,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晓飞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