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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上海邑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邑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846号原告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连勤。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邑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宗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邑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河南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建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