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71号原告:李某,穿青人族。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晓刚,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 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