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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帮琴,吕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帮琴,吕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被告管帮琴,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一社。被告吕小林,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帮琴、吕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楚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