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郑名仁与余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名仁,余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61号原告:郑名仁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建斌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郑名仁因与被告余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余建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余建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余建斌向原告郑名仁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期为两个月,即至2015年3月16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日,原告郑名仁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100万元。后被告余建斌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15日,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名仁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被告余建斌负担。原告郑名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余建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