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侍文标与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文标,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91-2号原告:侍文标。委托代理人:陶青松,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华为。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侍文标诉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侍文标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侍文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文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侍文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