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闽民申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余昌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余昌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仁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昌华,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胡瑞芳,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昌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