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树友与王政、王殿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友,王政,王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友,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国良,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政,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殿明,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树友与被执行人王政、王殿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政、王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政、王殿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政、王殿明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3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茂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