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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世鹏与郭权利、翟帅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鹏,郭权利,翟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6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世鹏,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权利,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翟帅杰,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徐世鹏依据(2015)宝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权利、翟帅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宝执字第567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权利所有的存放在207国道大棚前煤场内的煤300吨。将被执行人郭权利所有的车牌号豫DHB1**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增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