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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6年01月23日,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04月29日,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济民一初字第00304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家恺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赵凌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