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执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春燕、陈玉国与董应词、襄阳汇东科技有限公司、谷城县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治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燕,陈玉国,董应词,襄阳汇东科技有限公司,谷城县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监1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燕。申请执行人陈玉国。被执行人董应词。被执行人襄阳汇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谷城县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治华。申请执行人刘春燕、陈玉国与被执行人董应词、襄阳汇东科技有限公司、谷城县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治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燕、陈玉国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宜城市,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财产统一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波执行员 浦长军执行员 龚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