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2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郑功明与李盼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功明,李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24-15号申请执行人:郑功明,农民。被执行人:李盼盼,农民。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盼盼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盼盼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盼盼的徽商银行存款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