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范延绪与刘良国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214执1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范延绪,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龙泉镇河南崖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88********。被执行人刘良国,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号*单元***户。身份证号码2323031963********。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延绪与被执行人刘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