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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恒永、杨恒连、杨恒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恒永,杨恒连,杨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恒永,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恒连,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恒亮,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恒永、杨恒连、杨恒亮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恒永、杨恒连、杨恒亮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88元、执行费3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恒永、杨恒连、杨恒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恒永、杨恒连、杨恒亮在金融机构存款27593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