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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龙口市新嘉宏远电焊机厂、曲家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新嘉宏远电焊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91号申请人龙口市新嘉宏远电焊机厂,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东吕村。经营者:曲家世,系该厂厂长。申请人龙口市新嘉宏远电焊机厂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票据号码为3020005324891642,面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市虹利祥铆焊厂,出票日期2015年2月3日,到期日2015年8月3日,付款银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账务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龙口市新嘉宏远电焊机厂已找到该汇票向法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解除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龙口市新嘉宏远电焊机厂承担。审判员  卞大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