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阳与吴国华、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吴国华,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吴晓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阳,农民。被执行人:吴国华,农民。被执行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2-C室。法定代表人吴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晓茹。本院在执行(2015)唐执四字第591号刘阳与吴国华、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吴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