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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黄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工业区唐房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9487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322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