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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07号原告: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委托代理人:李自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平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9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98.5元。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