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滦南县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县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70号原告: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A39号。法定代表人:陈继仕。被告:滦南县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北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彭XX。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座**层。法定代表人:彭XX。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滦南县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为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住所地均属滦南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2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