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才地与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地,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陈才地,男,汉族,农民工,现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崇义县横水镇过埠路22-23号。法定代表人杨心健。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陈才地与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温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才地案款1365764元。本院已执行769825元,尚有59593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温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 国 栋审判员 陈 文 博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