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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素月、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陈素月,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陈素月,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杰,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素月、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陈素月、林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谷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