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素月、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陈素月,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陈素月,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杰,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素月、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陈素月、林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谷骏 微信公众号“”